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法規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2、《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
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
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3、《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第二條:本省境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都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4、《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做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23]12號)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失業保險費費率按1%執行。其中:單位費率0.7%,個人費率0.3%,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
5、《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惠企利民促發展若干措施的同時》(鄂政辦發[2023]22號: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可允許企業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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