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關于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四十一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以下機動車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或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現公告其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請涉及的車主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駕駛報廢車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進行處罰。
請機動車所有人到有資質的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車輛拆解報廢,辦理注銷登記。
2026年8月12日
天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附車輛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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