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廳解讀:《湖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湖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流程(試行)》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2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明確要求“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2021年8月2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通知》(鄂辦發〔2021〕21號)明確指出,“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相應主管部門要履行行業主管職責,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為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雙減”工作要求,省科技廳高度重視,成立起草專班,圍繞規范全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管理,重點研究安徽、江蘇、浙江等省市先進經驗和做法,結合本省實際,起草了我省《湖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湖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流程(試行)》(以下簡稱《設置標準》《審核流程》),并先后征求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等20個部門意見。在充分研究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文稿進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設置標準》《審核流程》。
二、總體考慮
政策的起草重點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堅持從嚴審批。《設置標準》《審核流程》明確科技類校外培訓范圍,劃定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條件,明晰有關部門職責及審核設立流程,從嚴審核、規范管理我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
三是規范培訓服務。《設置標準》中相關條款以落實“雙減”工作任務、規范行業發展為立足點,明確規定培訓機構必須經準入登記后才能開展培訓業務,對培訓場所、師資隊伍、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提出明確要求。
三是實行屬地管理。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市(州)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做好本區域內科技類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縣(市、區)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審核、規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
三、主要內容
《設置標準》《審核流程》堅持依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設置有關標準,堅守培訓質量和安全底線,對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規范。主要內容包括:
(一)《湖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設置標準》共九章三十七條。
第一章準則共4條,明確制定背景和本標準適用范圍及屬地管理性質。明確培訓機構為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圍繞編程、機器人、科學實驗等科技類活動開展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招收3至6歲學齡前兒童和高中階段學生的培訓機構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章舉辦者共4條,明確舉辦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自然人所需具備的條件,并對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提出要求,明確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三章組織機構共7條,對培訓機構設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法定代表人、名稱、行政主要負責人、管理制度等提出具體要求。
第四章開辦資金共3條,對培訓機構開辦資金、辦學投入來源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五章培訓場所共5條,對培訓機構的培訓場所作出要求。
第六章師資隊伍共4條,對培訓機構的教學教研、聘任外籍人員應具備的條件作出明確。
第七章培訓內容共4條,對培訓時間、培訓內容等作出要求。
第八章審核監管共4條,明確培訓機構審核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實行“一點一審”,應當規范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實行年檢制度等。
第九章附則共2條,明確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當地實施細則以及本設置標準的時效。
(二)《湖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流程(試行)》
《審核流程》包括設立/變更申請審核、法人登記、備案辦結、變更和注銷等內容,對審核流程和提交的材料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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