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民政局關于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問答
一、什么樣的兒童是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答: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年齡如何規定?
答: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關于認定條件中的具體情形應如何把握?
答:1.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
2.重病是指達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賠付條件;
3.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7.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機關查找不到兒童父母身份信息;
8.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9.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
收養一個孩子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 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哪些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哪些人可以作為收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4、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有何特殊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收養需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6、什么部門可以開展收養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7、收養關系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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