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紡織服裝)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規范專利申請預審行為,充分發揮專利預審服務地方產業創新發展的積極作用,依據《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辦字〔2023〕25號)、《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7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國知發保字〔2022〕8號)等政策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門市(紡織服裝)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天門市紡織服裝領域專利申請預審備案管理與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由中心對備案主體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預先審查,以支持高質量專利申請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的公益性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備案主體,是指在天門市范圍內,通過中心專利預審備案的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理機構,是指在中心成功登記注冊的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包括專利代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
第六條 專利申請預審服務遵循“公平公益、主體自愿、優質高效、規范有序”的原則,不影響備案主體申請專利的相關權益。備案主體以及代理機構應當知悉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預審的有關規定,配合中心開展專利預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專利預審主體備案
第七條 中心對創新實力強、專利質量高、專利工作誠信度高的企事業單位依申請進行備案,建立備案主體檔案。
第八條 備案主體的申請條件:
(一)注冊或登記地在天門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符合視同法人規定)的企事業單位或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
(二)生產、設計或經營范圍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中心服務的預審產業領域(紡織服裝),且具有真實的設計場地、研發團隊和較強的研發創新能力;
(三)具備良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有穩定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或人員,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至少擁有一件由備案主體作為第一申請人申請并已獲得授權的有效專利,特殊情況應提交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
(四)三年內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天門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無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第九條 申請成為備案主體的企事業單位需在中心預審管理平臺進行注冊和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快速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見附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相關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專利預審備案承諾書(見附件);
(五)其他證明材料(能夠證明備案主體的產品、研發、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專利工作基礎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以上材料均應加蓋公章,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中心對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后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復核,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并公告。備案成功后方可向中心提交專利預審請求。
第十一條 備案主體應確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理委托關系、知識產權負責人、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完成更新,在辦理專利預審相關業務前向中心提交變更后的企事業單位專利預審備案申請表、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變更后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備案更新審核合格前,暫緩預審服務。
第十二條 已備案申請主體(須為第一申請人)與未備案主體共同提出專利預審請求的,應當提交共同研發聲明(見附件),并加蓋全體申請人公章。
第三章?專利預審代理機構登記注冊
第十三條 代為辦理專利預審相關業務的代理機構需在中心預審平臺進行登記注冊。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守法原則,為備案主體提供高質量、高水平的代理服務。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的登記注冊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具備專利代理資質,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處于正常狀態;
(二)一年內未發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等情況;
(三)一年內無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天門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登記注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預審專利代理備案申請表(見附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預審代理機構聲明(見附件);
(五)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中心對代理機構的登記注冊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并納入管理。代理機構應確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執行。
第四章 預審審查管理
第十七條 中心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申請預審業務的相關規定,對預審流程以及預審質量進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第十八條 專利申請預審流程包括預審請求、預審受理、預審審查和預審核查四個階段。中心對上述四個階段進行規范化管理,篩選高質量專利申請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排除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預審請求,并將相關線索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 預審請求。各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時,需在預審平臺上傳專利申請文件、快速預審服務申請表(見附件)、申請快速預審服務承諾書(見附件)、自查表(見附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條 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處于正常運營狀態;
(二)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中心服務的預審產業領域;
(三)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應當與申請人的主營業務范圍、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相符合;
(四)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預審受理。中心核實預審請求主體的身份信息和備案資格,給出申請文件預分類號,核查申請文件以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相關政策要求的情形,根據核查結果發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在預審受理階段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未處于正常運營狀態的;
(二)明顯不屬于中心預審服務產業領域的;
(三)共同申請的第一申請人未備案的;
(四)共同申請的第一申請人已備案,其他申請人未備案且未提交共同研發證明材料的;
(五)專利申請缺少必要申請文件、未使用中文撰寫或請求書未寫明申請人名稱或詳細地址的;
(六)重復提交的方案實質相同的預審請求(應預審工作人員同意提交完善的預審請求不計入);
(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預審審查。中心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預審審查,發出預審通過或不予通過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預審審查階段的專利申請文件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初步審查要求。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規定,專利申請文件不存在形式缺陷和明顯實質性缺陷。
第二十五條?在預審審查階段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預審不予通過:
(一)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未處于正常運營狀態的;
(二)存在多項形式缺陷或明顯實質性缺陷的;
(三)經核查確定不屬于中心預審服務產業領域的;
(四)未在指定的答復期限內修改、答復預審審查意見,答復意見未針對預審審查意見,或經多次修改、答復后仍不符合專利申請預審要求的;
(五)專利申請屬于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
(六)專利申請在未收到預審結論前,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專利申請的;
(七)專利申請文件中含有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內容,以及意識形態敏感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擾亂正常專利預審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預審通過后,申請主體應按照規定流程在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專利申請,確保正式申請文件與預審通過文件的一致性,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繳費,并向中心提交專利申請號及繳費憑證。
第二十七條 預審核查。中心收到反饋的專利申請號及繳費憑證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預審通過文件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正式專利申請文件的一致性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在預審核查階段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不通過,不予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
(一)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未處于正常運營狀態的;
(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正式專利申請文件與預審通過文件不一致的;
(三)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后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網上繳費或未及時向中心提交專利申請號和繳費憑證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預審服務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預審的相關規定,規范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專利預審行為,對違反專利預審業務相關規定的備案主體及代理機構,采取提醒、約談、警告、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等方式維護專利預審工作秩序。
第三十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約談、警告:
(一)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信息發生變更后未及時更新的;
(二)多次出現預審不通過或出現第二十五條(四)至(七)項情形的;
(三)提交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撰寫質量低、形式問題過多的,或經多次修改仍不符合預審要求的;
(四)未與中心溝通,專利申請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通道后,主動撤回的;
(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階段,未按規定的時限、格式等要求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或作出主動修改等因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不規范操作導致快速審查被取消的;
(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七)一年內預審案件申請量超過5件及以上,且預審不合格率超過40%的;
(八)授權后專利維持年限少于一年的;
(九)其他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停預審服務半年及以上:
(一)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被提醒、約談、警告后,再次違反的;
(二)一年內預審案件申請量超過5件及以上,且預審不合格率超過50%的;
(三)一年內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四)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預審服務,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三年內不得重新備案:
(一)提交虛假材料,違反誠信原則的;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三)已暫停專利預審服務一次,再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四)存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或被司法機關判定專利侵權后拒不執行,或存在假冒專利行為且拒不執行行政決定的;
(五)一年內預審案件申請量超過5件及以上,且預審不合格率超過60%的;
(六)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備案主體資格:
(一)被注銷、宣告破產等致使備案主體喪失法律主體資格的;
(二)注冊地址變更后不屬于天門市行政區域內的;
(三)其他喪失備案主體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約談、警告:
(一)登記注冊信息發生變更后未及時更新的;
(二)以專利預審服務為噱頭進行廣告宣傳、招攬客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其他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暫停預審代理資格半年及以上:
(一)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被提醒、約談、警告后,再次違反的;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的機構狀態顯示異常的;
(三)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受到行政處罰,且仍處在處罰期內的;
(四)一年內代理的專利預審案件5件及以上,且不合格率超過50%的;
(五)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出現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未及時撤回或申訴失敗后仍不撤回的;
(六)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預審代理資格,且三年內不再接受其登記注冊申請: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協助備案主體偽造虛假材料,違反誠信原則的;
(二)已暫停專利預審服務一次,再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三)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一年內代理的專利預審案件5件及以上,且不合格率超過70%的;
(五)一年內代理的專利申請中有 5 件及以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未及時撤回或申訴失敗后仍不撤回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相關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被提醒、約談、警告、暫停預審服務、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的相關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應按要求積極整改。被取消備案(登記)資格的,期滿后可向中心以書面形式提交恢復申請,中心視整改情況作出相應決定。
第三十八條?中心對備案主體、代理機構發出處理意見,以書面或郵件方式送達相關單位。當事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心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九條 中心接收異議申請后,60日內完成異議申訴審查。異議申訴成立的,取消處理結果;異議申訴不成立的,維持原處理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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