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保護規定》解讀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商業秘密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是對1995年原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全面修訂,為各類經營者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提供了清晰、務實的合規指引。
一、《規定》明確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和保護范圍
商業秘密須同時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三大要件。保護范圍涵蓋技術信息(如結構、配方、工藝、算法、計算機程序等)和經營信息(如創意、管理、客戶信息、財務數據等)。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階段性成果或失敗的實驗數據、技術方案等,符合條件的一并受到保護。
同時,《規定》列舉了八類合理保密措施,包括簽訂保密協議、人員管理、物理隔離、技術防護(權限分級、數據脫敏、操作日志留痕)、載體管理、設備管控、離職管理等,充分回應了數字時代商業秘密保護的實際需要。
二、《規定》系統細化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包括越權接觸、技術入侵、非法傳輸等數字化手段;
違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或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教唆、引誘、幫助他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系非法取得仍予以獲取、披露、使用的,視為侵權。
同時,《規定》明確了不構成侵權的情形,包括獨立發現或自行研發、對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反向工程、前員工利用通用知識技能開展工作、為揭露違法犯罪或維護國家安全依法披露等,為經營者提供了明確的“安全港”。
三、《規定》完善行政查處程序和舉證規則
權利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犯的,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提供初步證據材料及具體線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采取現場檢查、詢問、查詢復制、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措施。
在認定規則上,有證據證明涉嫌侵權人所使用的信息與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實質相同且涉嫌侵權人有獲取條件的,可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但涉嫌侵權人可舉證合法來源予以反駁。
四、《規定》明確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包括造成權利人直接損失較大、對權利人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二年內因侵犯商業秘密受到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侵權行為等情形。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規定》的出臺,為各類經營者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提供了清晰、務實的合規操作指引,有助于從源頭提升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和能力,減少侵權爭議,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突出制度指引的價值引領與標桿作用,促進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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