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門市委審計委員會印發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委審計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審計委員會審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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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門市委審計委員會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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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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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市委審計委員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中央審計委員會關于加強地方黨委審計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共湖北省委審計委員會關于加強黨委審計委員會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委審計委員會向省委審計委員會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條 請示報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治導向。把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規范有序。嚴格按照規定的主體、范圍、程序和方式做好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客觀真實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確保應報盡報;
(三)堅持務實高效。注重工作實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避免多頭請示、重復報告,報送省委審計委員會、省委審計辦的事項,審計機關不再報送省審計廳。
第四條 市委審計委員會應當向省委審計委員會請示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審計工作的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審計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審計委員會、省委審計委員會議定事項、省委省政府關于審計工作的重要安排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
(二)擬出臺的本地區審計領域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項等。其中,重大改革措施是指本地區對黨中央部署的審計領域重大改革任務或者事項提出的貫徹落實措施;
(三)屬于自身職權范圍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審計事項;
(四)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委審計委員會應當向省委審計委員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審計工作的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審計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審計委員會、省委審計委員會議定事項、省委省政府關于審計工作的重要安排,推進審計重要改革和重要工作情況;
(二)市委審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三)市委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本地區在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具體措施,審計監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以及落實情況,年度審計計劃、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年度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等。其中,審計監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是指本地區對黨中央部署的審計領域重大改革任務或事項研究制定的貫徹落實的工作方案等;
(四)市審計局組織實施的重大審計項目綜合情況報告,主要是指納入本地區年度審計計劃的審計項目的審計情況和結果匯總報告。湖北省審計廳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對審計報告報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地區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處理情況,主要包括市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或者領導干部涉嫌失職瀆職造成區域性重大危害或者重大影響的問題線索。在本市具有重大影響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以及涉及相關體制、機制、制度并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也應當報告;
(六)本地區涉及審計工作重大輿情應對及處置情況;
(七)市委審計委員會召開會議情況;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上述第(四)至(八)項,經市委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可以由市委審計辦向省委審計辦報告。
第六條 市委審計委員會應當向省委審計委員會報備下列事項:
(一)市委審計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出臺的規范性文件;
(二)市委審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變動情況;
(三)其他應當報備的重大事項。
上述事項,經市委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可以由市委審計辦向省委審計辦報備。
第七條 向省委審計委員會請示重大事項,一般應當事前請示,并與省委審計辦提前溝通。向省委審計委員會報告、報備有關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其中,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一般每年3月底前報告;市委審計委員會召開會議情況及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在會后15日內報告;規范性文件、人員變動情況在相關文件印發后15日內報備。
第八條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以書面方式為主。書面方式可以采用正式報告、信息、簡報等,通過機要等途徑報送省委審計辦,應當同時報送電子件和紙質件。涉及跨區域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市委審計委員會協商一致后聯合請示報告,聯合請示報告應當明確牽頭單位。
第九條 向省委審計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市委審計辦應當加強研究分析,對主題相同、內容相近的匯總形成綜合材料向省委審計委員會報送,并作為統籌指導全市審計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對本市推進審計重要改革和重要工作情況、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年度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匯總形成綜合報告或者專題報告報送。
(二)對市委審計委員會工作開展情況、審計監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以及落實情況、審計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等,總結經驗做法和成效,通過專題報告報送。
(三)對重大審計項目綜合情況報告、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處理情況等,分領域組織開展研究。
第十條 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組織原則、違反工作要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規依紀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委審計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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