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市水利和湖泊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 從輕處罰依據 | 備注 |
1 | 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處罰 | 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減少水土流失。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水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水行政處罰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水行政處罰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水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水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水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記錄在案。 ? | |
2 | 對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生產建設單位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處罰 | 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減少水土流失。 | ||
3 | 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 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減少水土流失。 | ||
4 | 對違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 傾倒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內,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符合標準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清理工作。 | ||
5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處罰 | 1.?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相關手續并獲批準的; 2.?未獲批準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 | ||
6 | 對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 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達到取水許可規定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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