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出臺的目的和意義
2019年8月,水利部和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水電〔2019〕241號)要求:切實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單站裝機5千瓦及以下)生態流量監督管理。2020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對水利水電工程生態流量泄放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也要求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2021年12月,水利部辦公廳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辦水電〔2021〕382號)對生態流量監督檢查工作提出了有關要求。
為保護和改善河流生態環境,健全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長效機制,亟需出臺《湖北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各地加強和規范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小水電站綠色發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4.《水利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水電〔2019〕241號)
5.《水利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辦水電〔2021〕382號)
6.《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平臺技術指導意見的通知》(辦水電函〔2019〕1378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五章二十二條,主要包括總則,生態流量核定,生態流量泄放和監測,線上、線下監督管理和問題處置、附則五部分。《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和工作職責,全面系統提出了生態流量核定、泄放、監測,線上監督管理、線下監督管理、問題處置等有關要求。
(一)總則
適用范圍: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監督管理工作。5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監管主體: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監管原則:屬地監管。
監管方式:線上核查、線下檢查
監管重點:建立并動態調整生態流量重點監管名錄,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二)生態流量核定
核定方法: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等規劃及規劃環評,項目取水許可、項目環評等文件規定執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的,由具有監管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確定。以綜合利用功能為主或涉及水生態敏感區、自然保護區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應組織專題論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
(三)生態流量泄放和監測
泄放設施建設:應當安全可靠,技術合理,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施工、運行管理規程規范及標準。其建設與運行不得對主體工程造成不利影響。
監測設施布設:應當位置合理、易于維護,符合數據采集、傳輸等規程規范要求,具備數據采集、保存、上傳、導出等功能。
監測數據采集:以實時流量監測為主,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采取圖像視頻監視。流量和圖像采集時間間隔不超過1小時,視頻監視實施全天候錄像。監測數據應每小時上傳,且本地保存時間應不少于15天;采用人工方式上傳的,上傳時間間隔不超過15天。
生態調度:應當將生態流量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
(四)線上、線下監督管理和問題處置。
泄放評定:根據監測數據的完整率和合格率進行綜合評定。有實時流量監測數據的小水電站,實時流量完整率不低于90%且合格率不低于75%評定為合格;無實時流量但有監測圖像或視頻的小水電站,完整率不低于90%評定為合格。
特殊情況處理:對于上游來水流量小于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核定值,并已按來水流量泄放的;因防汛抗旱、應急調度等;因防汛抗旱、應急調度等;因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須在事發后72小時內報備)等原因,報備并經審核同意后可不納入評定。
線下監督:對生態流量泄放不達標、整改不及時的小水電站進行實地抽查,對列入重點監管名錄的小水電站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實地督察。
監督檢查內容:生態流量是否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科學合理確定;泄放設施是否能夠長期穩定運行,確保滿足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監測(監視)設備是否符合相關文件要求,并滿足監管需要;保障生態流量的長效機制是否建立健全。
情況通報:分月度通報和年度通報。每月10日前通報上一月度泄放合格情況,每年1月5日前通報上一年度泄放合格情況。對泄放不合格的小水電站,分級處置。
成果運用:生態流量泄放情況作為取水許可、流域水環境保護、電站并網等的重要條件。
納入考核: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應納入河湖長制考核。
公示和監督:小水電站業主應在電站現場設立生態流量公示牌,公開有關信息。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監督舉報。
(五)附則
辦法解釋:本辦法由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省水利廳關于加強水電站生態泄流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鄂水利函〔2018〕4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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