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2025版)》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統計法的決定。國家統計局要求各省級統計機構抓緊制定本地區新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的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提高裁量基準的可操作性,盡量壓縮裁量空間,防止簡單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處罰,明晰裁量邊界,規范行政處罰,提高執法質量,我們對裁量權基準進行修改。
二、修訂過程
2024年9月以來,湖北省統計局認真研究學習新修改《統計法》、國家統計局和省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有關文件要求。充分借鑒外省裁量權基準的修改思路、條文設計等,起草《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版)(征求意見稿)》,分別在省局、市、州、縣統計局和調查隊系統征求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完善。2月18日-3月17日,通過湖北省統計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公開征集意見建議,同步向國家統計局征求了意見。3月,組織武漢市局、宜昌市局開展調研座談,聽取企業代表、鄉鎮(街道)統計站、基層統計人員、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向局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征求意見。根據反饋的修改意見,進一步調整處罰檔次,補充具體情節,修改了個別表述。
4月10日、3月31日,湖北省統計局黨組會議和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常務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版)》(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與前版相比,《裁量權基準》基本框架沒有變化,主要圍繞新修改《統計法》關于罰款額度的調整,對第三章裁量標準的條款進行了修改。
一是提升了部分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統計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提高了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統計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其中,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由“五萬元”提高至“十萬元”,情節嚴重的罰款額度由“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罰款額度由“一萬元”提高至“五萬元”。《裁量權基準》相應提高了統計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主要是針對違法數額比例較高、違法數額較大等違法行為。
二是擴大了“可以并處罰款”的范疇。《統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次修訂對罰款十萬元以下非情節嚴重情形,均明確可以并處罰款,結合裁量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不予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具體情形適用。
三是細化了裁量檔次。《裁量權基準》第七條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處罰標準是執法實踐中使用最頻繁的條款。本次修改將該條款裁量檔次由30檔增至38檔,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對違法數額比例90%以上的,結合具體違法數額增加3檔;另一方面,對存在主觀故意且違法數額比例60%以上的,結合具體違法數額增加5檔。
四、適用時間
《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5版)》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湖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版)》(鄂統計文〔2024〕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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