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域的通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農場,天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為持續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優化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類型
本通告所稱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國二及以下排放階段、編碼登記為X階段和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機械: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廠)內車輛、農業機械等。
二、禁用區域范圍
西環線(含)以東、復州大道(含)以南、東環路(含)以西、天仙大道(含)以北合圍區域。
三、禁用區域管理要求
(一)禁止未懸掛環保標牌的,以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禁用區域使用。
(二)市交通運輸、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利和湖泊、農業農村等部門督促所屬項目單位對達不到禁用區域管理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予以勸阻、勸退。
(三)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施工工地等場地開展監督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市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以及向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渣油和重油的行為。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用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門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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